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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屋是藉貸還是贈與存爭議立法完善出資性質認定
評論對像: FDGTR | 2024/1/16 上午 02:02:20
評論言論:

不久前,一則「丈夫為獨佔房產,聯手婆婆追討百萬元房款」的消息沖上微博熱搜。有關父母出資給子女購屋引發糾紛的話題又引起關注。

  現實生活中,受中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影響,父母為子輩出資購屋是普遍的社會現象,成為子女解決購屋問題的首要選擇。但是,當子女離婚時普遍會因此產生糾紛。由於父母為子女出資購屋的現實情況錯綜複雜,各地司法實務中對此類案件判決也常常不同。

  父母出資購屋行為性質的認定涉及父母、子輩夫妻兩代人的利益。明確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歸屬問題的性質,不但能夠為司法實踐提供更為合理的裁判思路和規則,也可以進一步維護夫妻財產權益、維護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究竟該如何協調財產法規則和婚姻家庭倫理性的關係?如何才能公平解決夫妻雙方及其父母的財產權利糾紛?在近日舉辦的第九屆華人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上,相關議題也引發實務界和理論界的熱議。

  父母出資購屋不一定都是贈與

  不管是子女婚前還是婚後,父母在為其一想就硬 保羅v8 印度學名藥 viagra 德國必邦 德國黑螞蟻生精片 汗馬糖 必利吉 雙效威而鋼 韓國霸龍參 韓國奇力片 奇力片 催情噴霧 迷情噴霧 迷情水 液體春藥 粉狀春藥出資買房的時候都是抱著雙方百年好合的目的。從研究了解情況看,近年來之所以出現大量父母起訴子女借款糾紛,主要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後認為房產可能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子女離婚的時候,父母不希望財產通過夫妻財產分割的方式外流,因此有了起訴借款糾紛的動機。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同日施行。

  對於父母為子輩出資買房的行為性質,《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應當說,相較於先前的司法解釋,對於父母為子女出資購屋問題,《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並沒有大的變化,也沒有改變原來的規則,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和第一千六十三條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為解決此類糾紛提供了裁判依據。據此,有觀點認為,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在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推定為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有其他意思表示。但有學者對此並不認同。

  「這項規定針對的是父母購屋出資已經明確是贈與性質的情形,解決的是到底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贈與夫妻雙方的問題。換言之,本條適用的前提是父母的出資已經被認定為贈與。而在父母婚前給子女一方出資購屋行為的性質存疑的情況下,並不能據此推導出其性質屬於贈與。」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主張,在父母無明確的贈與意圖表示的情況下,應將該出資款認定為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

  「眾所周知,高昂房價之下,房產目前是家庭最貴重的資產。而子女單憑一己之力難以購房。」石佳友進一屈臣氏藥房 屈臣氏藥房臺北店 壯陽藥 持久液 春藥 媚藥 性藥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催情藥 迷藥 威而鋼 樂威壯 日本藤素 印度卡其丸 美國黑金 犀利士 cialis 德國愛神 centos 果凍威而鋼步指出,在這樣的背景下,父母出於關懷幫助支付購房首付甚至全款出資購房,其目的在於幫助子女渡過經濟困窘期,此行為在法律上不宜認定為贈與。

  他同時強調指出,根據民法典,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子女成年後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自立生活。此時,父母對子女不再負有教養義務,父母的幫助更多的是出於一種情感上的關懷關懷。此外,從鼓勵年輕人自立、尊老敬老、反對「啃老」的角度來說,也不宜將父母為子女出資購屋的行為認定為贈與。至於父母未來是否會向子女主張還款,這屬於父母自己決定行使或放棄權利的問題。

  贈與說更符合民法立法本意

  但也有觀點認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屋的行為定性為贈與更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精神和本意,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維護婚姻關係和諧穩定的立法價值相一致。

  「在婚姻家庭領域內,個體獨立自由是完全具有正當性的,但是該自由是有邊界的,否則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和諧穩定立法價值的實現。」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洪祥認為,決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屋的性質,還需要從立法價值、婚姻家庭關係的本質綜合考量得出結論。

  他指出,從民法立法價值來看,婚姻家庭既要強調夫妻人格獨立的概念,更應當兼顧夫妻財產關係為共同共有的理念。這意味著不僅要考慮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也要實現家庭職能和個人利益保護的動態平衡。因此,在婚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屋形成贈與關係後,其財產共有關係的推定規則應為推定共同共有關係,所購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同時,從法律上將父母為子輩購屋出資的行為明確為贈與,還可以向後發生作用,讓人們產生行為預判,屈臣氏藥房 屈臣氏藥房臺北店 壯陽藥 持久液 春藥 媚藥 性藥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催情藥 迷藥 威而鋼 樂威壯 日本藤素 印度卡其丸 美國黑金 犀利士 cialis 德國愛神 centos 果凍威而鋼按照相關規定行事,最大程度避免糾紛發生,問題自然也會得到解決。

  「從父母的內心意思表示看,父母基於血緣親情乃至代際傳承緣故往往是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用以改善子女生活居住條件、減輕生活壓力。出資購房時父母往往並沒有要求子女償還的主觀意思。如果將父母出資購屋認定為借貸,那也必須有前提條件,即藉貸雙方存在明確的借貸合意,如果沒有借貸合意,宜推定成立贈與關係。」李洪祥分析指出,我國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因夫妻身分關係的存在而理應歸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將父母為子女出資購屋推定為贈與具有合理性和適法性。而藉貸說單獨以財產來源作為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有悖於我國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形成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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