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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 深化訴源治理,傳遞司法溫度
評論對像: FDGTR | 2024/1/26 上午 04:34:30
評論言論:

作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組成部分,訴源治理發揮「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的作用。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為訴源治理提供了系統、全面的頂層制度指引。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為了實現「從源頭減少訴訟增量」的製度目的,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符合法治屈臣氏藥房 屈臣氏藥房臺北店 壯陽藥 持久液 春藥 媚藥 性藥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催情藥 迷藥 威而鋼 樂威壯 日本藤素 印度卡其丸 美國黑金 犀利士 cialis 德國愛神 centos 果凍威而鋼

規律、體現時代特徵的「訴源治理」體系,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多方力量和各種資源。圍繞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為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專門國家機關,檢察工作和審判工作如何充分參與、保障訴源治理現代化進行探討,具有深刻的實踐價值和理論意義。

  訴源治理是社會治理模式的重要創新

  東漢學者許慎在《說文解字》指出,「訴,告也。從言,?省聲。」訴源治理中「訴」字的本義是告訴、控告。於是,「訴源治理」一詞的作用對像是指因為矛盾、糾紛可能引起訴訟的社會因素,因此應囊括所有可能的涉訴源頭。

  目前,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著內涵更豐富、水平更高的需求。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群眾法治意識增強,積極運用訴訟手段主張自身權益,但在某種程度上也增加了司法機關的現實壓力、影響社會和諧。

  “訴源治理”是指“對訴訟的源頭治理”,旨在透過訴訟內外的糾紛化解,控制、減少矛盾糾紛進入司法渠道的訴訟數量。由此,訴源治理是一種旨在從源頭減少涉訴因素的社會治理方式,是「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的實踐探索。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民生和社會治理領域出現的糾紛日益多元化。妥善處理好這些矛盾和問題,處理好各方面利益關係,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從根本上還是要靠法律、靠制度。

  從整體來看,司法具有解決糾紛的直接功能和調整社會關係、解釋和補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維持、文化支持等間接功能。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由司法機關依據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來判斷。

  「一個鮮活的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司法工作透過一個個鮮活的司法個案旗幟鮮明地告訴社會,法律提倡什屈臣氏藥房 屈臣氏藥房臺北店 壯陽藥 持久液 春藥 媚藥 性藥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催情藥 迷藥 威而鋼 樂威壯 日本藤素 印度卡其丸 美國黑金 犀利士 cialis 德國愛神 centos 果凍威而鋼

麼、否定什麼、保護什麼、制裁什麼,從而發揮司法審判規範、指引、評價和引領作用。

  例如,在對竊盜罪中「多次竊盜」這一條件是否成立進行判斷時,不能僅看行為次數,而是需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數額以及情節。這種綜合判斷便是司法工作邏輯從治罪到治理轉變的體現。

  訴源治理屬於司法工作「主動融入」國家治理結構與人民生活的體現之一,從而不斷滿足國家治理需求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

  訴源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

  我國法治建設始終強調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其核心是保障群眾權益、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更多地促進社會和諧。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要積極回應人民新要求新期待,在訴源治理中解決人民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讓人民成為訴源治理工作的參與者、受益者和評判者。

  因此,要從「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角度上對訴源治理工作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治理。「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社會治理的本質要求,不僅在於化解矛盾糾紛的基礎功能,而且在於修復社會關係的上位功能。

  例如,在確實因犯罪嫌疑人家庭貧困而在超市多次竊盜小額物品的案件中,司法機關機械適用法律予以定罪量刑是否妥當?司法工作應在個案辦理中充分考慮國法、天理和人情。首先,應對行為的違法性進行實質判斷,嚴格把握入罪標準;其次,應對行為的可罰性進行綜合考量,依法審慎追訴犯罪;最後,應深入分析行為的產生原因,消除致罪因素和矛盾根一想就硬 保羅v8 印度學名藥 viagra 德國必邦 德國黑螞蟻生精片 汗馬糖 必利吉 雙效威而鋼 韓國霸龍參 韓國奇力片 奇力片 催情噴霧 迷情噴霧 迷情水 液體春藥 粉狀春藥

源。

  具體來說,司法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從寬作出相對不起訴,然後配合其他幫助教育措施,並對應當承擔社會救濟責任的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最終用司法的溫度融化法律的“冰冷」。

  可見,傳遞司法溫度,不是“表同情”“給憐憫”,不是“走關係”“打招呼”,更不是違規違法行事,而是實現國法、天理和人情的深度融合,夯實社會穩定的民心基礎。

  因此,司法機關應堅持預防和修復並重,政策工具和社會工具兼顧,多方主體和多元手段結合,培育社會自洽能力,實現治理方式從注重糾紛解決到兼顧規則建構,讓人民群眾感受司法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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