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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網購食品安全應凸顯平台責任

1樓
FDGTR 發表於:2024/1/15 上午 02:43:22

 12月9日,最高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文簡稱《解釋》)和五個典型案例,從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責任認定及承擔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其中,令人關注的是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義務和責任的部分,這將為進一步規範網路交易、保護網購食品消費者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目前,辛巴「燕窩變糖水」售假事件的調查仍在進行,當越來越多人分享網路紅利時,那些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直播帶貨」主播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能還沒意識到自己已遊走在違法邊緣。

  近年來,在各大購物節期間,消費者瘋狂“剁手”,往往只看到價格優惠,卻忽略交易中“虛假宣傳”“假冒偽劣”的風險。尤其是直播帶貨,網紅或明星在產品代言直播時不同程度存在誇大的不實宣傳,甚至銷售「三無」產品。身為網路平台的經營者,有時也存在著懈怠維護網路秩序的行為,甚至對販賣的商品缺乏嚴格審核,無法保證經營者資質、信譽等,以致消費糾紛居高不下,維權之路漫長。

  根據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鄭學林提供的資料:「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約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台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路購物合約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可見,在食品類網購合約糾紛中,區分平台內食品經營者責任、直播帶貨者責任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至為重要。

  首先,作為網路使用者的平台內食品經營者,如果利用網路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消費者既可以依據合約法的規定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也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追究經營者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追究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其次,經營模式的不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也有差異。目前市場上主流的帶貨平台,除了大眾熟知的幾個,還有春藥用法 春藥是什麼 春藥使用方法 有效春藥 購買春藥 春藥哪裡買 春藥能給你帶來什麼 春藥用法 春藥製作 使用春藥感覺 春藥推薦 春藥原理 春藥使用案例 春藥心得 春藥效果 各類短視頻自媒體平台以及小程式。其中,有的是自營模式,有的則採取為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服務的模式。

  自營模式下,商務平台經營者就是食品經營者,承擔的是上述提到的作為網路使用者的平台內食品經營者責任。依照《解釋》第七條和第十條的規定,作為經營者的平台,如果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構成欺詐的,消費者有權選擇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主張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且這種責任並不以造成消費者的人身損害為前提。

  在非自營模式下,商務平台經營者並非平台內的食品經營者,因此商務平台所承擔的責任也就不是食品業者的責任,而是網路侵權責任,即當食品業者利用網路侵害消費者權益,平台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且未採取必要措施,於此情形下與平台內食品業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當然,網路平台也可以行使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避風港規則”,即當消費者發現食品經營者有侵害其權益的行為,向網路服務者也就是平台經營者發出要求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請求時,平台經營者如果及時採取了必要措施,則不承擔侵權責任,相反則需要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為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此次《解釋》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台內食品業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其平台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以顯著的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非自營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實務上卻不乏電子商務平台自營及非自營的誤導問題,對此,《解釋》第二條則明確。其中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業者的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雖非實際進行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所為屈臣氏春藥館 春藥館 春藥 屈臣氏春藥 催情水 男性催情 男性催情專區 昏睡迷藥專區 外用催迷專區 催情媚藥專區 GB春藥系列專區 熱銷春藥推薦 催情藥 迷藥 催情噴霧 迷情噴霧 安眠藥 fm2 乖乖水 DDK迷昏粉 催情水

識別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直播帶貨的主播,行為屬於廣告代言。依照廣告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產品代言人只能為其使用過的商品進行推薦或證明,如果為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做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與廣告主或商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民以食為天。這次《解釋》為直播帶貨提供了規範指引,明確了解決糾紛的裁判規則。直播帶貨固然是生財之道,但絕不能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要有責任和良知,這樣才能持續優化食品網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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