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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網路平台壟斷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樓
FDGTR 發表於:2024/1/27 上午 10:11:50

網路資訊科技的高速發展助推了數位經濟的繁榮,數位經濟時代的壟斷行為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最突出的就是網路平台的壟斷行為。網路平台是指透過網路資訊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近年來,我國發生的「今日頭條與騰訊大戰」「京東訴阿里壟斷案」「鬥魚虎牙合併」等案件和熱點事件都表明,數位經濟領域的競爭和壟斷非常典型地表現為平台間的競爭以及平台實施的壟斷。網路平台的壟斷為反壟斷法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包括如何判斷壟斷行為、如何認定壟斷行為造成的損害及範圍等。網路經濟存在一個所謂回報增值定律,即康藥本鋪 春藥 壯陽藥 持久液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必利吉 必利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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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用戶的增多,網路的價值正在迅速膨脹,而這種價值的急速膨脹又吸引來更多的用戶,產生了複合性的效果。工業經濟的成功往往會自我設限,遵循回報遞減的原則。可在網路經濟中,成功是自我增強的,它遵循的是回報遞增的原則。任何無法記到個人帳戶上的增加或損害網路價值的事情都屬於網路效應。在這種情況下,反壟斷訴訟中能否將屬於網路效應的損害也算在壟斷者頭上,要求其賠償呢?

  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對於壟斷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得很簡單,其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裡面的「依法」一詞語表明,該條並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而必須是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民法典施行後,當然應到民法典中尋找。具體而言,就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的過失責任原則以及總則編第八章「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編第二章「損害賠償」的相應規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告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入損失賠償範圍。」目前,我國正在修訂反壟斷法,但從公佈的草案來看,似乎也沒有作更詳細的規世界三大約會強暴藥 GHB FM2 DDK迷姦粉 催情水 日本淑女剋星精華素 一滴銷魂

卡宴春藥 金蒼蠅 美國黑金 美國黑魔 英國威馬 印度神油 JOKER 2H2D 德國愛神定,公佈的修正草案中第六十條只是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損害分為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平台的壟斷行為對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損害的情形較少,即便是演算法歧視等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人身傷亡。故此,壟斷行為基本上不會對受害者造成精神損害。至於企業間的反壟斷民事訴訟,更是只能請求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包括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這兩部分。所受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價值的減少,既包括積極財產的減少,也包括消極財產的增加。所失利益,也稱間接損失,是指被侵權人因財產權益被侵害導致了本應獲得的利益無法獲得。申言之,如果財產權益沒有遭受侵害,按照事物通常的發展過程或按照被侵權人所做的準備以及採取的措施,被侵權人是具有極大的可能性可以通過使用該財產而獲得利益的,可因侵權行為的發生導致這些利益無法取得,故此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依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原告負有舉證證明損害的義務。有人認為,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損害的存在,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即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必利勁 poxet 必利吉 p-force 日本藤素 海狗丸 韓國奇力片 樂威壯 汗馬糖 犀利士

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問題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有明確的適用對象,即僅適用於「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情形。同理,除非可以證明被告的壟斷行為構成對著作權、專利權或商標權的侵害,否則原告也不得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專利法第七十一條以及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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